广西上思县三名男子合伙运输毒品5735.5克,9月23日,,一审分别判处32岁的被告人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查明,2015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打让被告人林某从上思县运输毒品至广东省东莞市交给下家。林某从黄某处领取路费后将此事告知雷某。当日15时许,黄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两块毒品与驾驶电动车前来接应的林某和雷某碰头,双方互换车辆后,林某和雷某驾驶摩托车回到林某的自建房将两块毒品藏于食品袋中,随后二人携带毒品搭乘客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
7月8日13时许,林某和雷某按照黄某的指示在东莞市将一块毒品交给一名男子。15时许,二人以雷某的名字登记入住东莞市某酒店305号房,将另一块毒品藏在房间床底并告知黄某。16时许,二人按照黄某的指示将房卡留在酒店服务总台,后二人前往某天桥下,从两名男子处取走6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并分别将毒品藏在携带的背包内搭乘客车返回上思县。
7月9日凌晨1时许,黄某与其女友李某从南宁搭乘动车到达东莞市某酒店305号房。11时许,黄某在酒店一楼电梯口被抓获。公安民警从305号房床底搜获疑似毒品1块。当日9时许,林某、雷某在南宁某客运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二人携带的背包内分别查获疑似毒品3包。
经称量鉴定,从林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2990.5克,从雷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2399.5克,从某酒店305号房床底查获的毒品净重345.5克。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林某、雷某辩称其不知是毒品,是受指使运输,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秤笔录、取样送检笔录、检验报告、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记录、酒店住宿登记表、天网监控视频、被告人活动轨迹说明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林某、雷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黄某指使林某、雷某携带毒品从上思县至东莞市,又指示林某、雷某从他人处接手毒品带回上思县,林某、雷某接受指使参与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三被告人运输毒品5390克,毒品345.5克,最终,,缓期二年执行,,;,,。
▍图文资料:
▍综合整理:掌上防城港
---------本地广告----------